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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网独家:公务员下海,政府鼓励?还是中立?

来源:人大网 点击数: 录入时间:08-07-11 15:45:22

2006年1月1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正式实施。图为黑龙江一读者正在新华书店翻阅公务员法读本。
  小 刚摄(资料图片)

  因“鼓励”公务员下海,一个名为《关于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规定》的“红头文件”5月22日在河南商丘出台后,引起社会广泛关注。

  自上世纪80年代公务员开始半遮半掩“下海”以来,90年代掀起了第一轮公务员“下海”潮,如今这一现象已司空见惯,相关的法律规定也逐步多了起来。对公务员“下海”,政府应当积极鼓励还是持中立态度?“下海”的去向是否应当有所限制,是否都应当获得补偿?这些问题一直存在争议。

  回望公务员“下海”20年,有关专家表示,《公务员法》第13条和《公务员法》生效前调整国家公职关系的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》第7条,都明确规定了公务员有申请辞职的权利。但公务员辞职创业,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。有关部门应当对此加大研究,制定更为细致、符合现代政府职能理念的法律规则,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质量。

  

  引 子

  商丘市某机关公务员小顾最近正经历一场思想斗争:领取一笔补偿金后辞职下海,或者在目前这个工资不高但工作稳定的单位继续工作。何去何从?他有些拿不定主意,“下海经商,一是没有什么挣钱的门路,二是能领到的补偿金也不高。我工作才三五年,按照规定只能领到几万块钱,干什么生意都不够啊。要是留在单位,好好干工作,以后还有提拔的可能。”

  在商丘市,像小顾这样正在犹豫或观望的公务员不少。今年5月商丘市出台的《关于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规定》,让全市范围内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,对自己以后的职业规划有了重新考虑的念头。

  这个规定,是在今年5月22日商丘市委、市政府召开的“思想大解放、经济大发展、全民大创业”实践活动动员大会上出台的。按照这个规定,商丘市公务员“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带头创业。”公务员辞职创业,可按照其本人“工龄×5×上年度月平均工资”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。事业单位在职人员(卫生教育系统除外)辞职者,补偿标准为“工龄×3×上年度月平均工资”。 

  “规定的出台,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,同时,也是针对有些单位公务员‘守摊子,熬资历’、不求进取的思想,希望能推动大家的积极性。此外,也希望能通过这个规定,起到精简机构、淘汰冗员的作用。”商丘市某机关一位负责同志说出自己的理解。

  

  从“很难想象”到“稀松平常”

  ●公务员“下海”,在某种程度上打破了“官本位”观念,为解决干部能上能下、能进能出提供新途径

  

  商丘市这个规定的出台,如果放在比较长的历史时段来看,并非偶然。

  80年代中期,公务员下海还处于半遮半掩状态,他们“下海”的方式也多是平级调到国有企业任职;90年代初,改革开放步伐加快,整个中国社会进入了价值标准多元化的时代,随着民营企业地位的提高,公务员“下海”潮开始掀起。 

  90年代后期,我国政府机构改革全面开始,公务员队伍开始重组。1999年,根据中央全国地方机构改革会议决定,市县乡政府部门要精简的人数不下280万,这项举措直接影响公务员“下海”的进程。另外,2000年出台的《个人独资企业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也为公务员“下海”创业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。

  从此,公务员辞职创业行为从“很难想象”,逐步进入“稀松平常”状态,在一些地方甚至形成风潮。据新华社报道,从2000年1月到2003年6月,全国各地(不包括中央部委及所属单位)共有10304名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辞职“下海”。

  “这一现象有特定的历史背景,要放在特定的经济和政治环境中来看,其中人才资源配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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